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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知识普及月-违法违规案例

2019-09-17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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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公开宣传”篇

私募基金姓“私”,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,不得公开推介、宣传、打广告。然而,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从事非法活动,大肆公开宣传。否则,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吸收资金,就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不断,就难以诱骗非合格投资者“入局”,…… 

案例1  私募姓“私”不姓“公” 公开募集切莫碰 

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,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,即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,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。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对“私募基金”的误解,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“少数人”限制,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、募集资金。更有甚者,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报作为诱惑,以“私募基金”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。

合伙企业E,私募基金管理人,采取收取加盟费(300万)的模式设立“加盟网点”——成立合伙企业F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,代销E的私募基金。E与合伙企业G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,E为普通合伙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,G为有限合伙人,双方约定有限合伙人G的责任为“协助E进行基金募集,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投资人,推荐资金的募集渠道,协助进行基金路演宣传,策划和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等”。E在多方“合伙伙伴”共同推介下,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众多,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,受害投资者众多、财产损失大。同时,为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,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,E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,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。

通过上述案例,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:

一是要摸清情况。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,可以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、语言和行为方式,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、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。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、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。

二是要警惕高收益“陷阱”。“天上不会掉馅饼”,收益与风险成正比,不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收益。同时,要综合宏观经济环境,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。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,完全不要相信。

三是要持续关注。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,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、运行情况,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,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。

案例2  宣传,宣传,还是宣传……

为拓宽募资渠道,方便投资者,部分私募机构与银行、保险等机构合作进行代销私募基金。而个别不法份子,利用投资者对银行、保险机构的信任,或复制保险营销、传销等手段,以欺骗手段向非合格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。

H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。2014年底,H公司设立了h基金,并请保险公司销售团队进行代销。保险销售团队主要针对购买了保险理财产品的客户,向其宣传推介h基金,宣称是保险公司为回馈老客户特别推出的正规产品,年化收益率达到9%,并有正规银行托管。部分投资者相信了上述宣传,于是签订了基金合同,约定投资金额5万至150万不等,投资期限为1年;2017年,部分投资者发现基金到期无法兑付,且H公司已经人去楼空。随后,监管部门核查,发现H公司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了h基金1只产品,投资者数量为3名,认缴金额1亿元,实缴金额0元。该基金实际于2014年底至2016年底共发行4期,涉及投资者700多人,其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都不超过100万元,托管银行信息也不属实。目前,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C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,并设立了期限为45天、90天、180天、1年至10年,年化收益率为12%~17%,投资起点为2万元的“资金托管”产品。因实际控制人具有保险从业经历,便将保险的营销手法复制到产品推广上: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推荐“资金托管”产品,通过举办大型的“理财讲座”或者客户拉客户等方式,吸引客户到公司经营场地填写《投资申请书》,公司向客户出具《合同确认函》,欺骗大量投资人,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。C公司以《合同确认函》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,且公开宣传、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、承诺收益等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质,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。

I公司2016年3月至4月在基金业协会备案3只私募基金产品,规模1200余万元,涉及投资者5人。此后,再未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私募产品。然而,I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,一直以固定年化收益率8%~14%的高息为诱饵,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宣传。I公司通过推介会、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大肆宣传,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。公司业务员亦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,并与其签订所谓投资合同,吸收存款。公司对业务员予以重奖激励,对吸收资金一定金额以上的,奖励高级轿车。2018年,公安机关对I公司进行立案侦查。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,近5年来,I公司客户实际认购金额数十亿元,其中约六成返还客户本息,剩余资金用于投资、运营、奖励业务员和个人购置房产、车辆等奢侈消费。I公司的日常运营费用、给业务员的返点现金提成均达数亿元,还有大量资金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购买名贵奢侈品、夜总会娱乐等奢侈消费。

宣传不是过,但公开宣传则是错。私募基金本姓“私”,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,不得公开推介、宣传、打广告。然而,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从事非法活动,公开宣传往往是必经之路。否则,就难以短时间内大量吸纳资金,就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,就难以诱骗非合格投资者“入局”,……。因此,现实中虚假宣传、夸大宣传、误导性宣传比比皆是,拉上“政府平台”“国企背景”“银行保险合作”等大旗的手段层出不穷。监管也发现,非法集资的“伪私募”一般通过大量招聘低学历人员,采取“底薪+提成”的方式激励其兜售所谓的“私募基金产品”;销售人员往往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,通过召开宣传推介会、陌生拜访、微信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产品高息、保本,诱导投资者。

荣誉光环无法变现,不能成为投资的理由,也不能弥补投资损失;企业形象不等于经营能力,外表光鲜亮丽,内部实则千疮百孔。投资时,不能只看宣传效果,也不能盲目轻信所谓的政府背景,更不能直观的通过外在表象判断企业实力。投资者面对强大的宣传攻势,要多一分怀疑,少一分侥幸,切记“冲动就是魔鬼”,只要抵住“公开宣传”第一波攻势,非法集资也许便离你很远、很远。 

“保本保收益”篇

私募基金非“债”,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,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点。

案例3  承诺保本是套路 擦亮眼睛莫陷坑 

按照规定,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。但仍有私募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、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,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,欺骗投资者。

A集团是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J公司)的实际控制人。2017年,在J公司j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,A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,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,承诺将在1年后,以本金112%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。1年后,A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。经监管核查,j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,而是被A集团挪作他用,涉嫌集资诈骗。目前,公安机关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刑事调查。

K基金公司设立了10余家分公司,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为名,在省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开展资金募集活动。投资者5万元起投,上不封顶。K基金公司除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外,还签署《基金认购书》,明确投资本金、期限、年化收益率,由没有担保能力或未实际运营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《担保函》,对本息进行担保。K基金公司按月、季或年度向投资者支付8%~18%不等的约定收益。大部分投资者尝到返息的甜头后,进行了滚动投资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。K基金公司也通过“借新还旧”滚动操作的方式维持经营,直至2018年资金链断裂,实际控制人跑路,才停止募集,露出了非法集资的面目。

通过上述案例,提醒投资者:

一是投资有风险,千万不要相信“保本”的宣传。天下没有“包赚不赔”的生意,私募基金也不例外,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,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。因此,投资者要牢记,投资有风险,投资私募基金不是放贷,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,都是“不靠谱”的。

二是不要贪图短期回报、高息回报。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,具有投资周期长、退出难度大的特点,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,也难以在短期内锁定投资回报。投资者要牢记,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、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。

三是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,审慎作出投资决策。投资者投资前,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,发现异常的,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。上述案例中,A集团是通过“买壳”成为J公司的大股东,但基金业协会公示的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信息,并未显示A集团是其大股东。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,对J公司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,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上当受骗。